写给15年后再次回来的你2008岁末录音特别节目2009,我们一起走过一起来听好音乐这一季不唱寂寞
楼主: 小楼

这样的恋爱你支持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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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4-27 15:37:35 | 显示全部楼层
做为正方辩手,我先陈述下自己就这个题的理解,在现在,因为某个眼神或者某个动作喜欢上一个人很正常的事情。这个人也许是你也许是我,我在这里只是做个比喻哦。对于咱们所说的这个题呢,只是增加了一个条件。没有什么意义。另外,我的几个姐们儿订婚都没有领结婚证,所以说,只要是不领结婚证的就属于追求范围哦,嘎嘎
发表于 2009-4-27 20:54:42 | 显示全部楼层
越来越有趣了啊~呵呵~~
继续继续~~偶尔当个看倌还是不错的~~
发表于 2009-4-28 17:25:17 | 显示全部楼层
哇,这个辩题还真的有点说头哦
挖墙脚的事情呢,唉,我不晓得怎么说了,我继续看吧
发表于 2009-4-29 01:35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就像那些公司招员工似的,
有的老板让猎头公司给自己挖人才,
有的员工看到更适合自己的公司就跳槽,
这时候没人说不对吧?
订婚了,又跳槽的,似乎也不违背党纪国法……不记得哪条党章哪条法律说不可以吧?
当然要是我是那个被翘了课的,当然会不爽,很不爽了~~
那要是我真有本事,两个人真是情投意合,就应该有自信身边的这一个不被人家翘走。
但我要真是被翘了也无可奈何吧~~
谢天谢地还是别让我遇上的好啊,哈哈
发表于 2009-4-29 13:45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婚姻和工作,不能看成是一样的性质的吧……
婚姻牵涉到社会伦理、人伦道德等方面,合法未必合情,合情未必合法,终究是以当事人自己的态度为主啦,个人有个人的作风吧
发表于 2009-5-1 00:58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唉,工作方面也会涉及到伦理道德啊,
恐怕不仅仅是我干活你付钱的事情吧。
法理再大,也终要考虑到人情。法律是人类的法律,所以应该是没有不合人情的法律;已经不是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的时代。
只是,考虑到公平,不能迁就到每个人罢了。
我们这里不是只说到订婚吗,
订婚终究不是结婚啊。
退一步说,就算结了婚,不是也有很多很多离婚的吗?
我们不是中世纪的天主教徒,不能把离婚的人都处死啊。
发表于 2009-5-6 14:09:31 | 显示全部楼层
辩论会圆满结束!

【活动时间】2009.4.27——2009.5.3(晚上八点截止)
【活动内容】辩论会:一个男人或者女人爱上了已经订婚的男人或者女人
【参加人员】全体乐乐们
【最终战况】
正方 6 个辩手   11 票
反方 7 个辩手   11 票

双方势均力敌,平分秋色!

今后我们将陆续推出类似辩论,欢迎大家踊跃参加!

呵呵~~不说不笑不热闹啊~~各抒己见,尽情发挥呵~~~~~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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